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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贪官改判 刑期翻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11:15  生活新报

  7月20日,由开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原开远市公路管理总段省管公路红河路政管理支队长马自德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成功改判。

  红河州中院以原审未认定马自德犯滥用职权罪不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改判被告人马自德分别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2年,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依法没收赃款6万元。

  庭审查明:本案被告人马自德在担任支队长期间,指使并伙同下属先后两次侵吞本单位小金库公款人民币共计10万元(其分到6万元);另外,被告人马自德滥用职权,违规发放《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98张,致使泸西四通汽车有限公司超载超限运输1562次,单车里程161公里,超载超限运输36992吨,造成国家公路赔(补)偿费2977856元未能收回的重大损失。

  开远市检察院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未提供具备鉴定资格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性鉴定结论,证明马自德是否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为由,对马自德滥用职权罪不予认定,同时对伙同贪污10万元的事实仅认定6万元,最终作出马自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一审判决。

  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贪污过程中起参与、组织和指使作用的罪犯,应按贪污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马虽然只分到6万元但应对其指使的1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开远市检察院遂以原审判决对贪污罪量刑偏轻,且没有认定滥用职权罪不妥为由,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采纳了开远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马自德作出由5年改判12年,决定执行10年的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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