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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院”认为陈水扁有逃亡串证之虞 驳回其抗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17:44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7月21日消息 陈水扁对于自己再遭延长羁押2个月,以及台北地方法院驳回他的停押声请,分别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认为他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证、灭证之虞,将他的两件抗告都驳回。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10日召开有关陈水扁的延长羁押庭,并于13日做出裁定,将陈水扁自26日起延长羁押2个月,并驳回公设辩护人替陈水扁声请的停止羁押,陈水扁与公设辩护人曾德荣、唐祯琪不服,15日晚间提出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驳回陈水扁的抗告。

  其中关于犯罪嫌疑重大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具有表面可信的程度就已经足够,且同案被告中有多人坦承犯罪、或是请求进行认罪协商,相关笔录与证据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之虞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是卸任领导人,但是他的随扈是基于礼遇及保护卸任领导人之目的,并没有监管卸任领导人行踪,甚至通报司法机关的责任,更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动。因此,“高等法院”认为公设辩护人以陈水扁有随扈保护,有看管之实,绝无逃亡可能,难以采信。

  对于前陈水扁办公室专委陈心怡去年7月2日以“速件”处理方式,帮陈水扁向台当局“外交部”申办出境证件,陈水扁表示自己申办出境证件,只是因为“单纯被动受邀”等语。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离台的行程并不是机密性行程,但时任其办公室主任林德训竟不知情,已有可疑之处,况且如果是邀访演讲,何必仓促成行?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陈水扁虽然没有逃亡的事实,但依照具体个案之情况事实,可合理认定陈水扁有意逃避刑事追诉、执行,且已经有具体事实可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台湾“高等法院”指出,陈水扁在公务机要费前案与本案侦查期间,有与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马永成等人串供的具体事实,台当局前“国防部副部长”柯承亨也因泄密罪遭起诉,都可以证明陈水扁有勾串证人的事实。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陈水扁还曾经在担任台湾当局领导人时,召集所谓“刑法学者”、“法界先进”共商公务机要费案,并将案中的主要证据数据核定为机密,企图妨碍诉讼进行。

  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水扁家至少还有新台币5亿7000万元巨款流向不明、有待追查。衡量陈水扁在知道洗钱情事被发觉后,随即积极藏匿、结清账户的行为,足以认定陈水扁对于曝光的赃款,有变造、湮灭证据之情事。

  在停止羁押的抗告驳回裁定书中,台湾“高等法院”表示,陈水扁的身体不适是来自于自己不正常进食所导致,目前陈水扁的状况,也还没有达到“非保外就医显难治愈”的法律要件,因此驳回陈水扁停止羁押的抗告。(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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