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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闽江河口湿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湿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22:21  台海网

  福州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保护区内将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3个功能区。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或未经批准进行相关活动的,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侵占或擅自围垦湿地的,每平方米最高处100元罚款。

  市民可登录http://ww w.fuzhou.gov.cn/html/20090720/786689.html查看意见稿具体内容。征求意见时间截止7月31日,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fzfzb@sina.com。

  划分三大功能区

  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总面积3129.00公顷,是经省政府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定的保护区。

  《办法》明确,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个功能区,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界碑、边界的标志和标识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标以及相关保护设施和科研设备,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区只限科研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必须进入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水产养殖、放牧、挖建渔塘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允许的活动,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水产养殖、拍摄影片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

  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或者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原有生产经营设施应自行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恢复原状。当事人未自行拆除擅自建设的生产经营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

  

  湿地用途不得擅改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湿地用途。”《办法》严格规定了湿地用途,同时提出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

  如果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的,将按每平方米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此外,禁止以下活动:挖沟、筑坝、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从事烧荒、采药、开垦、采砂等生产活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丢弃生活废弃物;投放、播种拌有有毒成分的食物、种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惊吓野鸟要罚款

  保护区内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违者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今后,保护区将严格限制引进外来动植物。对已有的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有害植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恢复湿地的生态环境。擅自引进外来动植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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