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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划伤脚 月薪4800工作泡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2:31  华龙网-重庆晨报

  “海归”明敏:游泳馆要赔偿丢工作的损失;游泳馆:只会按国家规定办

  本报记者 雍黎 实习生 李媛媛 南坪西路社区报道 “我们认为,健身场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本来找到月薪4800元的实习工作,20岁的明敏(化名)却因为上周六在健身馆游泳时划伤脚而失去了机会。

  据明敏的姑妈凃女士说,明敏在英国留学回来,上周六(18日)和同学到贝迪国际健身会所游泳,结果在上岸时,右脚大拇指被游泳池壁上一块突出的水泥块划伤。经过检查,伤口足有1厘米多深,包扎后要隔一天到医院换一次药,并且不能沾水,两周内不能走路。

  明敏本来已经找到了一份英语口译实习工作,一个月报酬有4800元,现在被划伤只有在家卧床休息,工作也丢了。因此他们希望健身会所除了赔偿医药费外,还要相应补偿这个意外伤害造成的其他损失。

  昨日,贝迪国际健身会所杨总监表示,出事后他们就将伤者送入了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全部的医药费和交通费,但是对于其他的补偿,他们只愿意按国家规定来处理。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宁昨天针对此事表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伤者可以通过主张对方(游泳池)违约,即违反合同中隐含的安全保障条款,要求对方赔偿现实的和预期利益的损失。那么伤者所主张的丢工作的损失,就属于预期利益的损失。但相关法律对此还有补充规定,即如果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必须是该预期利益在签订合同时为违约方所知晓。但此事中由于她难以证明违约方事先知晓她将在第二天为他人提供翻译服务一事,故她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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