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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充分博弈 协商才有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4:52  今日早报

  □刘义昆

  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定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也就是企业代表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利益是大势所趋,《指导意见》若能发挥实际效力,不仅能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也势必能改善劳动者的博弈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今天,用工单位无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肆无忌惮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为企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在企业与职工的劳资纠纷中,偏袒资方,使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在地方政府“保增长”的指挥棒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很可能会被边缘化。

  对《指导意见》,劳资双方均表现出担忧。一些工会内部人士认为,在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被视为核心秘密,工会和工人很难掌握企业准确的经营数据,所以很难科学地提出工资上涨的具体幅度;一些私营企业则担心被工资集体协议“捆住手脚”:担心遇到外部环境变差或企业经营不佳时,无法兑现工资承诺时被工人起诉;担心在企业困难时,无法与职工代表达成降低工资的协议……这些问题,也可能成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的现实阻力。

  此外,劳方的谈判能力也需要提高。2007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现象”: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四不现象”的出现,充分暴露了劳动者一方博弈能力不足。

  只有让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娘家”,劳动者才可能有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地位;只有当劳资双方充分博弈之后,最后协商的结果也才可能确实保障双方利益。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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