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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须过环评关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5:38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 森)昨日下午,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在我国立法中首次创设了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今后深圳制定各项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

  一项政策的出台,是否会对环保产生影响,影响有多大,过去在国内很少引起政策制定者的重视。上世纪80年代,以政策环评为主的战略环评被全世界广泛接受。当前,我国环评法并未要求对政策进行环评,深圳此次立法走在了全国前列。

  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环保部门负责召集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审查小组,对说明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此外,为彻底扭转“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局面,条例创设了“按日计罚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尚未通过便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等三种情况,以及一些严重的环保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的,都将被“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直到改正验收为止。

  据悉,本条例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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