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无固定场所摊贩首次被允许登记成为个体户。
摊贩应在指定区域内经营
游商游贩一直是城市环境顽疾,由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他们不能取得合法的证照,但在方便市民消费方面又有存在的合理性。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更大的突破,与以往相同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同的是,意见稿明确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固定经营场所不再成为合法身份的“准生证”。
个体户可凭执照等申请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