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园
本报济南7月21日讯 7月21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规定,即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必各自都设立专门的复议机构,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集中行使,但前提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有专家指出,此举是为了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将多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权集中到本级政府来行使。
此次修订接受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不同行政主体对应的复议机关作出了明确、完整的规定,让民众一看就明白应该找哪个机关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