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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民告官”?太原重惩懒人猛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8:4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行政诉讼官司俗称“民告官”。究竟哪些问题容易引起民告官,官员应该以怎样的姿态去对待“民告官”?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日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详细地梳理了行政机关的“职业病”,并开出具体“药方”

  2008年,太原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告官”案件122件,审结113件,结案率为92.6%。此外,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二审行政诉讼案49件。从受理的案件分析,四部门成为“民告官”热点,即:城建部门(包括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的案件42件,占34.4%;公安部门(包括治安处罚、劳教)的案件37件,占30.3%;土地部门的案件17件,占13.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案件6件,占4.9%。这四类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83.5%。

  据悉,九种“职业病”容易引起“民告官”。

  1.超越职权越俎代庖

  案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北京市某公司诉某知识产权部门行政管理一案。知识产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专利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裁定意见。该公司不服,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知识产权部门对该案在行使地域管辖权方面依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了知识产权部门的裁定意见。

  剖析: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否则无效。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自己行使何种权力比较清楚,问题往往出在对权力行使的地域和时间上。

  2.疏于审查 许可偏差

  案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69户居民状告某规划部门发放规划许可证违规,侵犯其采光、通风等权利的行政许可一案。审查中法院发现,规划部门在作出许可时确实存在对楼距测量不准、许可不当等问题。

  剖析: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依法审查”是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和必经程序。现实中,有些行政机关对审查工作不严格,甚至摆形式、走过场,从而导致行政许可出现偏差,酿成纠纷。此外,《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即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决定受理后,能够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10日)。而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官发现各行政机关大多做得不到位,存在超时或不答复的情况。

  3.取证不当 处罚失误

  案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山西某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海关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此作出了罚款10万元并责令退运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诉至法院后,经审查发现,海关在取样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在场,被处罚人也据此认为海关取证有误。该案协调解决后,法院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又向海关发出了规范取证行为、提高处罚质量的司法建议。

  剖析:行政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后行政机关给予其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依法取证是正确处罚的前提。现实中,有些行政机关在取证方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从而导致处罚失误。

  4.轻视程序 行为被诉

  案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晋某诉某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一案中,晋某驾驶车辆在同一地点被交警部门安装的监控摄像拍下30余次违章记录,被处以5000余元罚款。但交警部门既未通知晋某听证,也未下达处罚决定。晋某从网上查到处罚信息后,以未听证、未送达处罚决定书以及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而非罚款等理由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该案虽经调解结案,但交警部门在行政程序上的瑕疵显而易见。

  剖析:实体合法、程序合法是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两个重要方面。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

  5.滥用职权 后果严重

  案例: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变更登记时,超出申请人的申请范围进行了扩大变更,引发利益相关人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酿成群体诉讼。

  剖析: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此种情况尽管在现实案例中较少,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往往伴随着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动机不良等深层次问题。

  6.有责不尽 怠于履职

  案例: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贺某诉房产部门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贺某所居住房屋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因此贺某要求房产部门给予合理答复和处理。但房产部门在收到申请后长达半年未给予答复。为此法院判决房产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剖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较多,主要集中反映政府部门该答复的不答复、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该许可的不许可、该查处的不查处以及公安部门该出警的不出警等问题。

  7.处罚过重 引发争议

  案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诉某高校行政处罚一案,张某系该校学生,因在考研中作弊而被注销大学学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张某考研作弊行为的处罚,不应扩大到大学学籍,该行政处罚过重,故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剖析: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具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超出幅度便会导致其行为无效而被撤销。

  8.错误理解 带病决定

  案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某采血站诉某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一案,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了并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部作出的批复,该批复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悖,故法院判决撤销了卫生部门对某血站作出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剖析:一些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理解不全面、不正确,对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存在较多的问题是,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甚至适用了无效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在决定中不引用等。

  9.消极应诉 丧失权利

  案例:张某诉某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处罚一案中,劳教部门认为张某为了达到让村委会分钱的目的,鼓动村民向政府索要地款,严重干扰了办公秩序,并致使某工地工程停工。为此,劳动教养部门决定,对张某实行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的处罚。张某不服,诉至法院。但劳教部门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既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亦未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故法院以劳教部门没有相关证据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劳教决定。

  剖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实践中,行政机关因消极应诉而导致败诉的案件较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另一方面是个别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层级繁多,造成延误。

  针对行政机关表现出的问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走访相关专家的基础上,给这些“职业病”开出了“药方”:严惩不作为的“懒人”,查处乱作为的“猛人”。

  法院建议:对企业要慎用或尽量少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严格控制适用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正确量罚,要充分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不要盲目顶格处罚;对历史形成的大面积带普遍性的违法现象(如城中村违章建筑)要慎重处理,避免因同事不同罚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法律规定较模糊和有争议的问题,处理时要从有利于相对人角度考虑,不与民争利;对违法行为存在,但事出有因的,要实事求是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执法。

  白皮书还指出,部分涉及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从主观方面而言,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其次,从制度方面而言,部分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分工不具体、责任不明确、问责机制不到位;有些行政机关之间或内部职能重叠、交叉执法、互不通气,致使重复处理,引发错案;有些行政机关内部规定繁琐,审批层级繁多,为应诉加盖公章,需多个部门和十几个领导审批,导致延误答辩有效期。这些问题,都是行政机关执法时应该重点注意的事情。

  本报记者 程培青 实习生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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