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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欠钱不还我找人哄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9:3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吴涛 通讯员 刘光洪)本为合法的债权人,却因一时冲动,聚众哄抢债务人财物,触犯刑律而锒铛入狱,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身陷囹圄的费某悔恨不已,哀叹道:“自己要是多了解点法律,就不至于落到如此下场啊!”

  事情的起因还得回溯到2007年。当时,在广州经商的费某接到深圳光明新区某饭店的订单,向该饭店供应湘菜配料,至当年8月,货款总额已达22000元。2007年8月5日,饭店老板成某和石某向费某出具了一张等额款项的欠条,承诺于次月15日付清货款。然而,付款期限届满,成某和石某却拒不付款。2007年9月18日,费某驾车从广州赶到光明新区,再次要求石某付款。然而石某的手机一直关机,至当日下午6时左右,石某仍未出现。费某非常气愤,心想,既然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遂叫上五六名男子进入饭店搬东西。其他数十名供应商及路人见状,亦随之进入饭店,把店内的电器、厨具、餐桌以及烟酒等财物洗劫一空。经鉴定,被哄抢的财物总价208295元。2008年6月,公安机关在广州将费某抓获归案。

  宝安法院认为,费某在索取债务过程中,聚集多人擅自搬走债务人的财物,进而引发众人哄抢,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费某出售给饭店的货物属于动产,在交付给饭店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费某不因饭店尚未支付货款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故费某关于其搬走的货物属于自己所有的辩解,不予支持。费某是产生本案哄抢事件的首要分子,对本案哄抢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造成了被害人相当大的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宝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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