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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不可以“人肉搜索”嫌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09:36  长江日报

  据《检察日报》7月21日报道,河南汝阳刑警“人肉搜索”嫌犯引争议——“就是想通过在网上‘人肉搜索’,把犯罪嫌疑人找出来。”“就是找不到这个嫌犯,我将这个案例公布在网上,也能给广大网友一个警示作用,再遇到此类事情也好提高警惕。”刑警赵冠乐这么解释自己在网上发帖的初衷。

  在案情尚未明朗之前即将嫌犯信息在网上公布,有无侵权之嫌?新闻中,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表示,“它应当是一种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从而获得案件线索的侦查行为”,“借助网络寻找侦查线索,不仅可以用,而且应该用”。在笔者看来,何家弘教授是站在“如何能够尽快抓获疑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是一种实用主义,但站在法律平等原则的角度,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我们正在追求法治,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刑警“人肉搜索”嫌犯,就是典型的没有尊重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而且,这么做何来“授权”?

  一般说来,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对嫌犯进行通缉的决定,但警察个人并没有这种权力。一名刑警自作主张对嫌犯进行人肉搜索,显得过于随意,甚至可以看作是权力滥用。另外,人肉搜索也不同于通缉,将之作为一种通缉方式,于法无据。所谓“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参与”,并不是现代司法制度的规范说法,警察可以调查取证,但所有过程应在专业范围内,不能为了尽快抓到疑犯,就超越法律设置的范围,随意为之。

  2008年8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刑警运用“人肉搜索”查案,比一般人运用“人肉搜索”获知一个人的身份信息更加严重,我们不可想像,公权力以这样的方式查办案件如果成为一种日常,后果将会怎样?公民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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