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民意 流动摊贩有望成为个体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10:08  生活新报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无固定场所摊贩首次被允许登记成为个体户。

  流动摊贩

  可不登记经营场所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应主动上门提供服务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

  自愿加入

  个体劳动者协会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8月28日前 三种方式提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tgs@chinalaw.gov.cn。 新华社

  从严管到支持的新思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让小摊贩们看到了合法化的曙光。作为摊贩经济合法化的支持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摊贩经济规制的原则作了重大调整,从严管到支持,体现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

  新思维 从重管理到重规范

  何兵认为,这种新思维从新旧条例的名称上即有初步体现。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被命名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立法体现了“管理”式思维。原《条例》第一条虽然有“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的内容,但实质强调的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本次条例,被命名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体现了立法者,从重管理到重规范的新思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制定本条例。”原条例中“监督、管理”措词,让位于“鼓励、支持、保护和规范”等新词。

  降门槛 可不登记“经营场所”

  同时,何兵指出,判断一项立法究竟是好还是坏,不能仅从名称出发,要看内容。征求稿第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此规定,为现在大量存在的无照摊贩,打开了合法化之门。对于小摊贩来说,办照过程中,最难的事项莫过于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游动的摊贩,怎么可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证明?

  需改善 个体协会的组建和管理

  何兵说,细细阅读,征求意见稿也有可供商榷之处。小摊贩能否规范好,关键是“摊贩协会”能否发挥作用。如果摊贩协会不能发挥作用,只能依靠政府管理。这不仅加大政府管理成本,而且摊贩与管理者之间的街头冲突,仍难有明显改善。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本条体现了立法者准备依靠个体协会来规范摊贩的新思维。这样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个体协会究竟是采取自原加入原则,还是统一强制加入?从法治的一般原则而言,协会采取自愿加入原则,防止协会官僚化。但具体到小摊贩加入个体协会而言,由于摊贩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他们是否自愿加入?如果不自愿加入,协会如何对他们进行规范和治理?此外,法律应当允许个体协会适当收取会费,从而保障协会正常运行。如果不允许协会收取会费,必然要从政府获得财政支持,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协会官僚化。

  太苛刻 小摊贩要建会计账簿

  此外,何兵还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要求一个小摊贩,建立会计账簿,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应当看到,个体工商户之间差别很大,应当分类规范。有些个体工商户,有能力也有必要建立会计账簿。对那些靠小本本甚至头脑记账的小摊贩,这一点就显得过于苛刻了。 中国网

  昆明市综合执法局:有证也不能占道经营

  [1]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