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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强行乞讨”是可以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10:39  南方都市报

  ■世相

  在红绿灯路口、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经常见到一些老者或幼者向车主、游客强行乞讨。近日,珠海的网友对此现象进行炮轰,抱怨“很多强行乞讨的乞丐,甚是无赖和嚣张,几乎到了不给钱就不走的地步”,认为强行乞讨干涉他人自由,将乞讨行为拍成图片上传到网络论坛,呼吁有关部门能管一管。律师支招称遇到强行乞讨“不堪其扰时可报警”。(7月21日珠海新闻网)

  不堪“强行乞讨”之扰,不只是珠海一地的问题,各大城市的“本地市民论坛”上都有着类似的抱怨———不仅是困扰市民的尴尬,更是困扰城市管理者的问题:强行乞讨的泛滥,特别在那些作为城市窗口的地方,既影响了市民生活,扰乱了公共秩序,又破坏了城市形象。可怎么对付这些强行乞讨者呢?政府一出台禁乞或限乞之类的公共政策,就会遭到善良的现代人和舆论义正辞严的道德批判,又说政府缺乏人性化,又说有官员有形象洁癖,这样站在道德高地的批评搞得管理者无所适从,在涉及到乞丐管理的政策上非常谨慎,谨慎到了不作为的程度。

  想对管理者说的是,乞讨是古已有之的一种生存权利,对涉及到许多弱者基本生存的正常乞讨不可以禁,但对于侵犯到他人权利的“强行乞讨”,却是“可以”禁的。对乞讨不能苛求,但也不能没有原则地纵容,被乞讨的弱者形象所绑架。

  哪些乞讨可以禁、必须禁,哪些不能禁,其实有明确的界限,就是看其有没有影响和侵犯另一个公民的正常权利。西谚去:你可以挥舞你的拳头,但不能砸着别人。一个人的自由止于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乞讨的自由也是如此,你可以自由乞讨,不能以“城市形象”这种抽象的权益来禁止乞讨,但如果侵犯到别人的自由权利,这种乞讨就没有正当性了。强行乞讨,人家不给钱就不走,是影响了别人行走的自由;别人不给钱就纠缠不休,是侵犯了别人安宁权;别人不给钱就强行索要,是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已经离抢劫不远了。

  忍受乞丐给城市形象带来的影响,忍受乞丐给正常生活带来的微小不便,这是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承受的代价———你那点微小的不便,对别人来讲却是生存下去的一种谋生手段。城市那不必要的洁癖,可能会砸破许多人生活下去的饭碗。但这种容忍是有限度的,文明是互相的,市民对乞丐得有文明,乞丐对市民也要讲究一种文明,也要有一种职业道德:人家愿意给你,你才要,人家不给你,你不能强要。不能以弱者的道德优势去在行动上对市民进行道德绑架和强迫,这是任何一个崇尚法律的社会所不容许的。

  其实无须出台新的限制强行乞讨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早有相关条文:“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郑州、长沙等地的警察早对这样的强行乞讨开出了罚单,珠海警方只要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了,不可因其弱者身份而纵容。

  其实,打击强行乞讨不仅是保障市民的正当权利,也是保障一般合法乞丐的正当权益,因为那些不守职业道德、强行乞讨行为的存在影响了乞丐的整体形象,人们降低了对乞讨者的同情,强烈逆反心态中也会降低施舍行为,从而乞丐的收入就会减少。

  □曹林(作者为中国青年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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