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F临汾
本报7月21日讯 原临汾市尧都区某信用社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挪用储户存款1300余万元。尧都区法院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挂失、无折下账等手段,先后挪用25位储户存款共计13199998元。刘某将其中200余万元用于支付利息,80余万元用于自己承包宾馆,890万元供给别人使用。现赃款已追回。
(本报记者)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