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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有望申请成为个体户工商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2日15: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左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摊贩将有望首次被允许登记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2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游商可申请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工商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中还首次明确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不得向个体户摊派

  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个体户可申请贷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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