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茜)昨日,《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逾期不改,将处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改造和拆除。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风格协调保持整洁,否则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口香糖、包装袋(盒)等,违者可处5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逾期不改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3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罚款。饲养宠物的,应当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立即自行清除,违者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