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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治理 成都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 刘星 钟振宇) 工业集中区、农村新型社区环境卫生治理无法可依的状态,将在成都率先得到改变。20日,新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议程。该《条例》的一大看点是,将乡镇、街道纳入到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当中。

  据悉,原《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0年1月实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的不足逐步显现。如该《条例》将适用范围只限于成都市城市范围内,近几年新发展起来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新《条例》则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副主任甘道明认为,这是很大的进步。“这为城乡统筹发展,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留下巨大空间,并为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有利的法规依据。”委员杨国安认为。委员陶生元则从执行的角度上,认为该条例回避了城市(镇)规划区内诸多非城市管理的矛盾,有利于基层的实际执法工作。

  新《条例》还明确了城市市容环境的管理主体,使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获得了与会委员的一致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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