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小区配套没建成不得售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07:49  南方日报

  相关法规正征求市民意见

  本报讯(记者/曾雅实习生/欧阳静帼)开发商不建、缓建、延迟移交小区学校的现象将来或许不会再发生。记者从昨日开始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征询公众意见稿)》上获悉,小区配套的中小学、医院、游泳池等,须在楼盘首期预售前验收。即日起市民可将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chenjuan@gzcc.gov.cn。

  配套设施须提前全部完成

  据悉,开发单位在申请预售时,应向建设、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建性详规及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行备案,并在销售现场进行修规图纸公示,将修规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

  规定要求,非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不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其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必须在开发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完成;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其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必须在首期建设完成前全部实施完成。开发单位擅自缩减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上述规定时序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邮政及市政公用(含市政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分为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两大类。

  专家点评:

  房地产专家韩世同昨日接受采访时称,新规要求“配套设施必须在首期建设完成前全部完工”是很好的。但配套最好不应让开发商来做,应该让专业部门来做,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没有更好的开发主体之前,由开发商做配套是保障业主的最好方法”。

  配套用房将以毛坯房移交

  据规定,配套用房应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应在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

  开发单位应将配套项目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复、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小区道路设施的,开发单位应将道路设计资料送市政道路专业管理部门备案。

  配套设施应按规定功能投入使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功能。

  专家点评:

  韩世同认为,新的意见稿中不少条款是对过去规定的进一步清晰,比如“配套用房应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等内容,就是明细了开发商的职责,避免了很多具体的纠纷。而之前曾出现过居委会、治安岗要求开发商把一些配套房建到可以办公的程度,“明显这是没必要的。”韩世同说。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