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工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加班费
本报讯(记者/盛正挺实习生/严帅)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三水区一家电器配件厂加班频繁,但支付的加班费远远达不到《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对此,记者昨日致电咨询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人可向该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工人诉苦:
强制加班,加班费低廉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4月开始,三水区毅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经常要求工人加班,并陆续制定一系列厂内条例:加班费5元/小时,若每次加班不足4小时,按3.5元/小时计算;星期六日加班不足8小时的,按3.5元/小时计算。
据该公司生产部员工阿娟(化名)介绍,该公司加班比较频繁,平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为17:00—20:00,星期六加班时间为8:00—17:00。生产部每天都有二三十个员工加班,“加班是厂里要求的,如果不想加班,必须向厂里提出申请,领导批准了才行。加班期间要是想提前下班,也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据阿娟透露,她每月基本工资770元,加上加班费,每月收入仍不到千元。
厂方说法:
加班是工人自愿的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毅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名陈姓人事部主任表示,该公司从未强制要求工人加班。“只是许多工人想多赚钱,自愿地在完成日常8小时工作后,留下来多做一点额外的工作。”不过,她承认,对于这“8小时以外的工作”,公司是以5元/小时的标准给工人计酬的。“这都是工人自愿的,我们双方说好的。”陈主任一直这样强调。
陈主任还表示,加班期间,如果工人想下班,随时可以离开。“他们自己想做多少就做多少。”
劳动部门:
工作日加班应付150%报酬
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劳动法》规定,工厂企业如果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按照该公司给工人的基本工资770元计算,每个工人工资最少是4.43元/小时,工作日加班费至少应该达到6.65元/小时,周六的加班费就应该是8.86元/小时。”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该企业的做法,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取回自己应得的加班费;提出仲裁后,若企业仍不补回加班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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