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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转正” 市民支持 管理存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09:00  辽一网-华商晨报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显示,流动商贩可申请为个体户 合法化规定引争议

  流动商贩意即四处流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贩卖商品的人。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流动商贩似乎一直是游离于体制外的一支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活跃,这支队伍的规模也日渐庞大。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捅破了流动商贩身份尴尬的窗户纸,使他们有望成为个体工商户,被正式“认可”,获得“转正”。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这一条款打破了之前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即流动商贩无法进行注册登记的规定,被广泛解读为流动商贩打破了多年没有身份的尴尬局面,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一直十分关注个体工商户以及流动商贩们的生存状态的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之前不给流动商贩办营业执照是对流动商贩身份的一种歧视。流动商贩作为活跃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应该有自己的身份。

  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流动商贩没有身份的这种尴尬有形成的历史原因。在1987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包括经营场所,而流动商贩由于没有经营场所所以多年来一直无法进行登记。

  对流动商贩的管理城镇和农村也有不同。以辽宁省为例,在农村比如集贸市场等的流动商贩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在城镇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归行政执法管理。而行政执法在管理上主要的依据并不是看商贩是否有证照,而看其是否占道经营,是否在不允许经营的地域内经营。

  这种管理模式导致一个问题的出现,小商贩销售的商品质量等无人监管、出现消费纠纷后也很难找到相应的部门寻求解决,不少市民也习惯了在流动商贩手里买到东西后吃“哑巴亏”。

  如今,这一情况有望改变。

  声音:市民欢迎 摊贩不领情

  针对流动商贩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事,记者昨日采访了多位流动商贩,发现他们对此并不十分领情。

  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一处早晚市上,经营水果生意10余年的陈静艳告诉记者,他们在这个市场每天都有经营时间和地点限制,每个月也要给市场开办方交费,“我没有必要再办理营业执照了。”

  在这个市场内,记者采访了5位销售不同商品的摊贩发现他们都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自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我现在该交的费用都交了,如果让我办照,我是不是还得交税啊?”

  昨日,记者还在长客总站附近找到了3位常在附近摆路边摊的摊贩,他们是典型的占道经营商贩,不过他们也表示自己不会去办理营业执照。

  “除非办照之后,允许我们在这里经营,否则的话我还是得被执法的赶着跑,那就没必要了。”一位姓李的商贩说。

  虽然摊贩不领情,但市民对这件事儿却很赞同。

  家住大东区的吴小欢女士的看法就很具代表性:“起码不用担心自己买到假冒伪劣的东西找不到人。”

  解释:“转正”不意味着占道经营合法

  流动商贩可以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是否意味着占道经营合法化呢?

  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答案: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这意味着流动商贩仍然不可以随意占道经营,在允许摆摊的地方才可以从事经营。

  流动商贩的登记机关也与以往的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此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所,管理上采取的属地化管理,即在哪里经营就归经营地的工商所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突破了这一规定,采取向住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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