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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原副总被控挪款7.6亿今作无罪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10:18  生活新报

  云铜原副总陈少飞受审被控挪款7.6亿今作无罪辩护

  

云铜原副总被控挪款7.6亿今作无罪辩护

  因涉嫌“内外勾结”挪用巨额资金及收取贿赂等,云铜集团原副总经理陈少飞昨日被推上了昆明市中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一同受审的,还有他的两名“同伙”: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郑汝昌和副总经理戴琨。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就连被告席上的话筒也一度“失声”。法院今日将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说话时间太长辩护人送上水

  

  昨日9点30分,法官敲下法槌,陈少飞、郑汝昌、戴琨3名被告被带进法庭,3名被告满面愁容,表情还有些紧张,而旁听席早已座无虚席。庭审中,针对控辩双方的发问,3名被告均一一回答,由于开庭后约半个小时被告席上的话筒出现故障,陈少飞答问时要重复几次公诉人才能听清楚,由于说话时间太长,陈少飞的辩护人还给他送上了一瓶矿泉水。

  而另一被告郑汝昌在接受问话时,其辩护人不时会对其微笑,到该辩护人发问时,他首先说:“你不要紧张。”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陈少飞、郑汝昌、戴琨合谋,利用陈少飞担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便利,挪用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7.6亿元人民币,进行操纵股票、虚假贸易融资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陈少飞、郑汝昌、戴琨追究刑事责任,陈少飞、郑汝昌系主犯,戴琨系从犯。同时,陈少飞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对陈少飞追究刑事责任。郑汝昌、戴琨合谋,申请公司登记,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虚报注册资金罪对被告人郑汝昌、戴琨追究刑事责任。在虚报注册资金的犯罪中,郑汝昌系主犯,戴琨系从犯。陈少飞在尚未受到询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了受贿人民币350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3被告的行为是正常贸易还是非正常贸易;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展开激烈的争辩。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少飞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称,本案贸易融资的支付方式是远期汇票,而不是资金的流动,不存在资金流转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挪用。因此,他们今日将为陈少飞作无罪辩护。由于庭审还未结束,另外两名被告的辩护人表示不方便透露辩护意见。

  贸易融资是否违法?

  

  庭审中,针对虚假贸易融资的指控,在接受控辩双方发问时,陈少飞称,因为股票市场不景气,最初参与申购云铜股票的人并不多,才采取了贸易融资的方式。针对此事,他还向当时的云铜董事长邹韶禄简单汇报过,公司也相信他与合作公司之间的供销合同。贸易融资获得的钱最后都用到了云铜公司的身上。

  陈少飞的辩护人也指出,云铜公司的股票信息已进行公开发布,但作为上市公司,正常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来融资,但是由于没有金融机构响应,只能找企业来融资,当时云铜公司也找过其他公司,但是合作失败,之后才找了涉案的公司,贸易融资本身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而另一被告郑汝昌则称,当初公司副总经理戴琨到云铜公司开了相关的融资会议后,他们就按照约定的合同开展合作。针对贸易融资,是陈少飞来找他们公司谈的。庭审上,3被告均称,整个事件上,股票兑现的资金没有用于其他用途,所有贴现资金最后都回归了云铜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不可以买卖的,被告是故意违法。”公诉机关称。而昌立明公司则认为,在这次融资上,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3500万股,而他们从云铜公司购买了2500万股,剩余的股都划给了云铜公司。随后为了还银行债务,他们将其中的1300万股票转让给其他的公司。他们的行为是转让而不买卖,所以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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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公司为了融资?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0月30日,郑汝昌、戴琨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李红媛、张绍琼、陈晓燕(均已另案处理)3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大量证据表明,涉案的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成立的目地,就是为了帮助云铜公司融资。就此争论,郑汝昌及其代理律师持否定态度,他们称,除了本案所牵涉的融资行为,在这之前他们公司也有过融资,只是之前的融资不牵涉股票。昌立明公司与云铜公司之间的融资行为,是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公司之间不存在“好处费”。哪家公司贴出资金,回收后的资金哪家公司就享有使用权。

  而在下午的庭审中,被告戴琨说,昌立明公司成立以来,只与云铜公司有过贸易往来。整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他只占20%的股份,可以说整个公司都是郑汝昌说了算。戴琨及其代理律师还认为,在贸易融资的整个过程中,他与郑汝昌之间不存在个人和私人的行为,都是处于工作中的职务行为。涉案的事件上他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同时,他还透露,注册公司时他们两人一分钱都没出过。

  戴琨还称,贸易融资整个过程中,他一直是按公司总经理郑汝昌的指示办事,郑汝昌叫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他只是“跑腿的”。

  属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庭审中,控辩双方还就贸易融资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展开激烈的争辩。公诉机关认为,大量的证据和犯罪事实证明,3被告的行为属非正常贸易,3被告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行为。

  针对控方的辩护意见,辩方律师反驳称,为了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在贸易融资整件事情上,陈少飞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而且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公司将自身卖出的矿再回购违反了法律,而且被告这样的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贸易融资的事情,陈少飞已向公司汇报过,而且整个事情在云铜公司里是公开的,也不是陈少飞个人能为的,需要许多部门协调才会有结果,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加到陈少飞的身上,这次的融资行为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而这一观点,在公诉机关看来,只是辩护人的主观臆断,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公诉机关还拿出了两份证据,两份证据显示,陈少飞根本没有向公司和邹韶禄协商汇报过,云铜公司也根本不知道融资的问题。而在辩方看来,控方拿出的这两份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

  2008年以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集团)原董事长邹韶禄、原副总经理余卫平贪污、受贿的案件在国内外引起极大反响。据云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透露,由这二人引出的“云铜腐败案”涉案70余人,涉案金额20余亿元。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18笔,折算合计1900余万元;余卫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款18笔,折算合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挪用公款2660万元,贪污公款4125万元;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16笔,合计人民币446万元、美元1.4万元,贪污公款100万元。

  云铜腐败案是云南省近年来查处的最大的一起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严重腐败案件,折射出了当前国有企业腐败案子发展的一个新动向——涉案人员集团化。经过长期经营,云铜集团以邹韶禄等人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违纪违法团伙,涉案人员70余人。邹韶禄等人通过现金投入、融资支持、给予承包下属企业提供销售渠道等手段,帮助一些无资金、无人才、无资源、无设备的私营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本报记者 熊波 姚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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