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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交通事故案驶入审理“快车道” 醉酒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不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11:42  云南网

  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如果用普通程序审理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可如果进入“道路交通事故小额案件调处中心”只需几天的时间就可搞掂!从现在起,凡是小额交通事故案诉到五华区法院,都将进入“道路交通事故小额案件调处中心”,驶上审理“快车道”。

  交通事故案三大特点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五华区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有234件,2007年受理了244件,到今年仅上半年就受理了180件。”五华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案呈现出“诉讼主体日趋多元”、“审理和调处难度逐渐加大”、“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增多”3大特点。“特别是诉讼主体,有可能是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借用人或者承租人,也可能是机动车所有人雇用的驾驶员,还有可能是盗窃或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人员。”

  1997年,五华区法院民一庭在昆明首家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合议庭”。民一庭负责人说:“交通安全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人,与全社会的平安、稳定、和谐息息相关,五华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开创了多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率先成立交通事故快速调处中心

  今年3月,五华区法院民一庭率先成立了 “道路交通事故小额案件调处中心”。

  “调处中心主要针对当事人诉争标的额未超出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保险额的案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小、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案件进行调解。”五华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调处中心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案件送达方式,采用电话口头通知当事人到中心调解,强调的是“当时调执、案结事了”。“中心成立后,庭领导直接负责中心工作,全庭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全员配合,多方参与调解,通过小额案件快速调解,及时、高效、便利地解决问题。”

  据了解,截至6月30日,道路交通事故小额案件调处中心成功调撤30余件交通侵权案件,其中4件当场履行,当事人对调处中心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交强险”不能对抗第三人

  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不赔偿!一直以来,这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惯例和行规,也是保险公司明明白白写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之一。然而,如今当面对事故中的受害者时,这个条款将不再是保险公司的“免赔牌”。

  “因为该免责条款只是‘交强险’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官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如驾驶人存在醉酒等情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盗机动车肇事

  车辆所有人不担责

  “在交通事故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常常会漏列被告。当然,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会依法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法官介绍,交通事故案中的“被告”应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肇事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

  “对于最后一项,可能太过专业、生涩,大家很难理解。”在此,法官为大家详细列举:车辆存在挂靠经营情形的,挂靠方和被挂靠单位为被告;承包经营的机动车,承包人和发包人为被告;租赁的机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为被告;从事雇佣行为驾驶机动车,雇主为被告。

  此外,如果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造成事故、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等情形,出借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盗机动车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也不承担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道路交通损害,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进行分担。“因此,当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千万别忘了保险公司!如果受害人只起诉机动车一方的,法院也会追加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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