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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11:58  云南网

  

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公示

  市民咨询住房公积金事宜 首席记者 陈昱州/摄

  昨天获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暂行)规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5日。该意见明确,借款人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应占购房总价款的40%。

  据悉,借款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对象)是提出《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核、公示、复核,无异议后的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并根据“管理中心”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应具备11项条件,其中包括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根据昆明市社会保障的基本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如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款的,其子女可作为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收入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借款人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40%(若昆明市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借款人及单位按“管理中心”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等。

  而借款人累计逾期12期未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在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因违反合同规定,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后的不足部分,贷款人保留继续向借款人、保证人追索的权利。

  市民如有建议和意见,可致电3181100;或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昆明市政务网链接网站的咨询服务栏目中发帖回复,请注明“修改意见回复”。

  记者 庞继光(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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