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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状告屋主拖欠购房贷款
2003年4月25日,为购买一套住房,刘先生和石女士向某银行贷款84万元。
合同约定,刘先生和石女士的贷款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在刘先生和石女士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先生和石女士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截止到2009年5月21日,二人共计拖欠贷款本息合计59.8万余元。
银行起诉要求:双方解除合同;刘先生和石女士偿还欠款;银行对抵押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开庭时间:7月24日10时开庭地点:宣武法院第24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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