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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业主致函开发商:不加价不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3日22:09  金羊网-新快报

  

55业主致函开发商:不加价不退房

  “三水千叶花园加价”事件新进展

  ■新快报记者 谭丽芳 实习生 曾容

  “三水千叶花园加价”事件有最新进展!日前,针对三水千叶花园要求加价的要求,55位业主联名发出《致开发商的函》,认为开发商的要求无理,因此业主不会负担房价差额,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55业主致函拒加价

  “开发商可以给我们发《致业主的函》,我们也可以给他发《致开发商的函》。”住在小区内惠兰苑11座的周小姐表示,55位业主已经联名给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函,书面拒绝了开发商的加价要求。

  记者在这封署名为千叶花园业主的《致开发商的函》中看到,业主认为开发商在其购买千叶花园蕙兰苑、牡丹苑、紫荆苑、星湖苑商品房全过程中,从未告知这些商品房的买卖需要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另外,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已在《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确定房款价格,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确认,开发商无权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和合同。因此,业主不存在负担房价差额款的问题,认为开发商的要求无理,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差额款。

  函中还强烈要求开发商把业主本人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公章后退还业主,并尽快办理房产证。如果开发商不遵照以上要求,业主将循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房产商方面加价或者退房的回应,大多数业主依然表示不接受:“住进去都差不多一年了,搬的话太麻烦,而且费用也很难拿回来。”业主周小姐说。

  开发商“迂回”告知查封事实

  对于此前开发商辩解称,曾于2006年6月起在销售大厅张贴了查封公告及裁定书、并在认购商品房时明确告知认购者的说法,业主方面回应称,购买时真不知道房屋被查封。

  “本来就是不合理,签订购房合同时不告诉我们房屋被查封,买完两年后要升价却说合同无效。”周小姐说起加价事宜仍愤愤不平。她透露,开发商方面说明的“曾在销售大厅张贴的查封公告及裁定书”,压根就没看到过。

  业主何先生也表示,如果开发商不告知,业主们很少会留意到销售大厅张贴的公告。“如果真的想业主知道查封一事,开发商应在买楼时明确告知,而不是只在销售大厅贴公告就了事。”何先生认为,开发商这种告知办法有隐瞒之嫌。“签合同时,如果销售人员直接明说,肯定大多数业主都不会签合同。所以当时为了快点把楼售出,开发商就采取了这种迂回的办法。”

  律师意见

  现在签订补价协议无保障

  就这一纠纷事件,记者采访了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旺东,他提供了以下意见:合同签订时间是关键

  李律师认为,鉴于千叶花园的特殊情况,业主首先要了解清楚自己与开发商签订《千叶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的时间。如果认购书的签订时间在法院查封之后,即开发商在被法院查封之后,开发商仍出售房屋,则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物。法院的查封通告已明确规定“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依法不得作销售、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因此,开发商更无权对其进行加价。开发商无权更改合同

  另外,在与业主签订购买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告知业主合同须经法院批准才有效。若开发商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那么此合同就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诚信原则,但不可视为无效合同。因为开发商变更合同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因素,即主要指自然灾害和政府征收等行为,所以他无权对合同进行更改。

  至于有业主怀疑,与开发商签订的《千叶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中第七条“双方一致确认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取得经房管局及有关部门审批生效,则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人认购书,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规定,李律师表示,该规定属于常规的框架性协议,并无可疑之处。

  业主有权追偿风险损失

  李律师表示,在此案件中,业主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且还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以及损失,所以有权向开发商索取赔偿。

  另外,业主先有三种选择:一是业主主动解除合同,并要求开放商赔偿损失;二是同意开发商的加价要求,补差价;三是既不解除合同也不补差价,持观望态度,与开发商抗衡。早前有部分业主向李律师寻求意见,后来,业主们都打算差价可以接受,决定和平解决该事件,与开发商签订补价协议。

  据了解,现在佛山中院仍未对千叶花园房地产进行解封,因此李律师提醒,一旦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补价协议,若干年后,若法院仍未对千叶花园解封,开放商仍有可能因房价上涨要求再度加价。就目前情况来看,业主签订的补价协议还是不安全的,没有保障的,希望业主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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