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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紧急避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4:10  都市快报

  律师 苍松

  有人认为,夏某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但这在法律上恐怕难以成立。为保护法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牺牲一个较小的法益来保护另一个较大的法益,这从法益平衡的角度来讲具有合理性,因此,法律规定该情形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说夏某牺牲王科嘉的贞操权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权,还算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成立条件的话,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则紧急避险完全不能成立。这不仅因为生命与生命之间具有等值性,更因为人的生命不能作为他人的手段。

  何况紧急避险还有一个特殊的限制条件,即避免本人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夏某身为检察人员,依《检察官法》的规定,其负有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在他人法益面临威胁时,挺身而出,是其职责所在。这就使得夏某的强奸行为也不能成为紧急避险了。

  新浪网友 森林浓雾

  我同样认为该案不适用紧急避险,但理由不同于专家。

  在该案中,夏某被逼强奸,表面看他是以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生命,但实际上他牺牲他人生命并不能保全自己生命,只是延续了自己的生命,其生命安全还是在犯罪分子的掌控之下,生命危险还没有解除,不是说他被逼强奸后就能获得自由了,他的被逼强奸行为并不是自己能自主选择的,也不是其主动选择的,更不是他积极追求的结果,他没有犯罪故意。

  也许夏某的表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人员的要求,也达不到公众对检察人员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望值,但检察人员的生命同样也是需要保护的,不做无谓的牺牲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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