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窦兴国)走出高墙不久,不思悔改又去盗窃。近日,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王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6年11月28日,刚出狱不久的王某便与他人合伙(已判刑)预谋盗窃,几人达成一致后驾车窜至井陉矿务局北门外翻墙进入工业泵厂大院,将院内存放的铬铁500公斤盗走,价值4900元。后卖至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500元。时隔一天王某与同伙重游故地,但因围墙加高无法攀越,王某等人利用工具钻墙打洞进入院内,一群“钻墙鼠”盗走价值4120元的钢管后卖至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100元,王某分得600元。
法院认为,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工业泵厂的损失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非常好。但王某在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释放,被告人王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案后评
法官说,人不能在同一条河里被淹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