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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名叫“独品”谐音“毒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5:40  重庆时报

  

理发店名叫“独品”谐音“毒品”
因和“毒品”谐音,涉嫌违反广告法,理发店被责令规范整改其店招 C3

  本报讯(记者 邓姣)南坪车站附近的一理发店,打出“独品”作招牌,因和“毒品”谐音,招致市民反感,而被投诉。因涉嫌违反广告法,南岸工商分局要求其规范整改。

  20日,12315举报中心接到市民投诉,称南坪公交车站附近有一理发店,招牌名为“独品”,认为其和“毒品”谐音,看了叫人不舒服。接报后,南岸工商分局立即着手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认为,该店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以店招的形式发布广告,“独品”和“毒品”谐音,涉嫌违反广告法,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对此,该店负责人觉得有点“冤”,他取名为独品,并l非为了和“毒品”谐音,而是独立品位之意。但该负责人表示,将立即整改,并于昨日拆除了“独品”二字。

  “鉴于理发店及时整改,暂不处罚”,南岸区工商分局负责人提醒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店名必须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审核,否则将面临3000~30000元的罚款。今起,南岸区将对辖区内所有的店招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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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人店名“鸭寨夫人”被注销

  南坪五小区一家店铺的招牌上,写着“鸭寨夫人旗舰店”。该店名在今年4月份被注销。

  1.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如“大东亚”、“大和”等。

  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如“鬼都”。

  3.有消极政治影响的。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如“大地主”等。

  4.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5.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6.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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