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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协议”是对良知的亵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6:00  三秦都市报

  榆林市横山县韩岔中心小学11岁女童小月(化名)5月21日晚在学校宿舍被强奸,该宿舍竟长期缺失门闩,学校老师和校领导对此也一直知晓,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事发后相关领导和小月父母达成协议,愿意给予小月经济补偿,但前提条件是不能再向上级及媒体反映此事,若有领导批示或媒体报道,不但要退钱,还要接受5万元的“毁约罚款”。对此,社会学家和律师认为,如此带有附加条件的协议既无法律效力,更是荒唐的无稽之谈,是对做人良知的亵渎。

  西安工业大学教授郑升旭认为,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如果对学生冷落了感情和责任感,那就丧失了基本的职业素养,不配作为领导和人民教师。因而纪委和教育局对这些渎职人员的处理,不但是合适的,而且为时过晚。当地主管部门及领导也有责任,他们每年视察检查学校,难道就没发现许多学生的宿舍都没有门闩,这未免也太官僚了吧。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责任人不是感到惭愧痛心,而是首先想到掩盖事实,自保乌纱,如此作为已经缺失一个社会成年人应当具备的道德感和为人良知。至于和受害女童及家人签字画押签订那份所谓协议,更是无稽之谈,是对良知的亵渎。受害人及家属向媒体及上级部门反映投诉,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并不能以此为筹码与赔偿挂钩。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赵航律师称,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法律允许双方协商。该事件中小月和家人如同意赔偿数额,该协议这一部分应当为有效的,而其它所附条件,由于违法,应属无效,更不受法律保护。小月在校园内被强奸已属刑事案件,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权,不容任何人和任何部门侵犯。

  校园内发生如此重大的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该主动报告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准备接受处理,而不是自作聪明地用企图自掏腰包的手段去封堵那些应该开口的嘴巴。

  文/图 本报记者 孙涛

  那把被遗失的门闩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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