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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开除”法院 这案咋审? 质疑福田区法院既当举报人又当审判人,当事人要求其集体回避,法院休庭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6:50  南方都市报

  

被告“开除”法院这案咋审?
漫画/邝飚

  疑问待解

  虽然案件未开庭审理,但是开庭前的这一“插曲”让焦点集中在福田区人民法院。记者昨日与福田区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研究室进行了联系,工作人员告知,领导不在,但会转达。记者也留下了三个疑问,等待解答。直到昨晚记者截稿时为止,福田区人民法院未对事件进行回复。

  1 .法院为何委托一方律师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不直接移送?

  2 .福田区法院在移送案件的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3 .福田区人民法院针对集体回避的申请如何解决?

  申请合议庭回避并非新闻,而申请整个法院全体回避您听说过没有?昨日,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丁女士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全体回避,理由是质疑法院既当举报人又当审判人。福田区人民法院昨日休庭研究此案。

  缘起:经济纠纷牵出刑事案件

  当事人是深圳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而她的代理律师是深圳市政协委员、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他们向记者讲起了事情的原委。

  杨一平介绍,丁某所在的深圳某公司与厦门某公司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厦门某公司对深圳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偿还156万元的债款。最终,厦门某公司胜诉,受理此案的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决深圳某公司偿还债款给厦门某公司。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要将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也列为被执行人,被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案件至此,似乎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让丁某感到非常费解。厦门某公司申请将丁某列为被执行人的诉求被驳回后,他们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丁女士在注册公司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而这就涉嫌到了刑事犯罪。福田区人民法院随后委托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郑某将案件材料移交给福田区公安分局。2007年12月26日,福田区公安分局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侦查。2009年2月24日,福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案件经历了两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均补查重报。

  矛盾:法院委托一方律师举报

  杨一平律师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刑事案件的情况,可以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问题就出现在“移送”阶段。福田区人民法院与福田区公安分局在一个院子,一路之隔,法院为何不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而是委托一名律师“转交”呢?这正是案件当事人丁某最大的疑问。福田区法院在这个案件的举报中究竟充当了怎样的角色呢?

  丁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些证据的复印件。其中,2007年12月21日,福田区法院委托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郑某向福田区公安分局发去了一份公函。而在福田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也如是表述:“犯罪嫌疑人丁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委托律师郑某提供的材料,于2007年12月21日向我局举报,我局经过审查,于2007年12月26日侦查。”这份《起诉意见书》盖有福田区公安分局的公章,时间是2008年8月26日。杨一平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委托送达书,受委托人正是厦门某公司的代理律师郑某,时间是2007年12月19日。

  “法院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这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委托案件的一方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举报,无法理解。”杨一平说,“如果是法官本人,他可以个人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但是福田区人民法院却以法院整体的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我当了20多年律师头一次听说。而自己举报的案件由自己来审理也是第一次碰到。”杨一平说,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委托一名律师来进行举报,这就代表着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成为这起刑事案件的举报人。“立案举报千奇百怪,唯独没有听说法院举报。”

  反应:忧影响审判要求法院集体回避

  杨一平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本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既是举报人又是审判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提出福田区法院集体回避。

  丁某在自己的回避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提出“集体回避”的理由,她提出,作为任何一个报案人,她之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报案人自己在主观上认为被举报人的某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单位的名义委托厦门某公司的代理人郑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举报自己,这充分说明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认为申请人构成了犯罪。难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审判机关,会不受任何影响地公正审判本案。丁某提出,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法院的职务从属关系,由他们处理本案,很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因此请求他们集体回避,并建议案件移送至本市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福田区人民法院昨日当庭宣布休庭,具体如何处理还需要研究。

  问题的关键是福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回避人,自己如何做出裁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移送本市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议,福田区法院又如何裁决?杨一平表示,这恰恰就遇到了一个法律空白。目前国内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集体回避”的有关法规,但是他认为,交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机关,也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可能比较妥。

  ■ 律师说法

  法院移送材料方式不合常规

  法院委托律师移送案件材料,如此移送让法学专家也“难以理解”。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按照常规程序,人民法院应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就本案而言就是福田公安分局。但是常规做法是两个行政机关直接对接,福田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委托一名律师去移送,着实难以理解。

  陈正沓认为,这种移送完全可以直接由法院移送给公安,而不是委托一名律师去移送材料。而这样的做法在法理上也说不通。法官应该是中立的,居中裁判,但是法官却在没审理前已经认为案件存在犯罪,存在倾向性,这就让人产生疑问。

  对于案件当事人提出“集体回避”申请,陈正沓认为,国内虽然也有此类申请,但是从以往案例来看,成功者很少,他认为该集体回避的成功性不大。

  ■ 相关链接

  被指“插手”纠纷检察官中途易人丁某称被暗示“还钱”,检方调查当事检察官不存在违法违纪

  一宗普通的虚报资本刑事案件尚未开庭就经历一波三折,在曝出了一审法院被申请“集体回避”的同时,案件当事人丁某提供录音,称曾遭到案件公诉检察官的暗示,“还钱”可轻判。丁某的代理律师杨一平更是直言,当事检察官涉嫌借助侦办刑事案件插手经济纠纷。目前,福田区检察院已经更换了检察官。检方初步调查,当时检察官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更换属于正常变更。

  被质疑插手经济纠纷的是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王姓女检察官。杨一平与丁某昨日为记者播放了一段录音,其中录音中,“王检察官”有这样一段话,“能还就尽量还,肯定对你的刑事案件处理有好处。”“王检察官”在录音中也表示,并不是说还了钱就一定能从轻处理,但是肯定还是有好处,这是丁某自己的事情,还是要她本人自己处理。这样一段录音引起了丁某的猜测,认为“王检察官”是借助刑事案件插手民事纠纷。杨一平也认为,法院已经裁定丁某个人与厦门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是检察官的话涉嫌插手经济纠纷。

  对此,福田区检察院一位李姓副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是在杨一平向市检察院提出有关建议后,为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对经办人进行了“变更”,这属于正常程序。此外,在接到有关反映后,福田区检察院也启动了内部的纪检程序对经办人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经办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也没有发现其与厦门某公司存在吃请等利害关系。目前,福田区检察院也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王姓检察官提出的举报。如果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欢迎媒体与市民的监督。

  本版采写:深城记者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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