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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不能一拆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6:50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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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作者郑渝川在深评版提出“查违拆违”应当标本兼治,这确实既是一个关注焦点又尴尬已久的话题,笔者认为,除了应当力破长期形成的潜规则,还应当依法治理而非“一拆了之”。

  处理违章建筑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力破潜规则;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纠正。很显然,改正措施唯一办法,也就是补办法律手续,这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后确认,使之合法化。

  长期以来,我们对违章建筑采取“拆”字当先。从节约拆违成本、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说,既然已经盖起来,并非只有拆除一条路。如果宽大为怀,特别是对于只是缺少规划手续,对社会和别人没有危害的违规项目,应勒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追缴费用和滞纳金,再给予相应罚款。当然了,有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比如在河道、滩涂内进行建设的,在顶楼搭建,还有乱搭的雨棚,不能划在“免拆”之列。

  此外,在违章建筑“转正”的过程中,对其处罚既要体现照顾贫因人口,又不能让违法者讨便宜。政府应该划出一个标准和界限,比如按照深圳特区城市标准,依据人均住房面积为依据,低于这个标准的适当照顾,高于的依法加重处罚。此外,对违章建筑还要依据年限等因素,大致测算一下“赢利情况”,作为违章建筑的处罚标准和依据。

  总之,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这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而享有的,也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那些已经达到处罚目的,又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的建筑就不必拆。□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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