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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应可纠偏醉驾陋习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6:50  南方都市报

  市民中心

  深圳市交警部门近日推出醉驾新规,对醉驾者从拘留15天改为3天起拘。这一新规目前已被深圳市交警部门依照实行,多名醉驾者被处以3天的行政拘留。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了各方质疑。最典型的观点是:深圳有什么权力“私定”标准?从轻处罚如何能够震慑屡禁不止的酒后驾驶行为?

  每逢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醉驾的法律规制都会成为舆论焦点。说到“依法治醉驾”,一在科学的立法,二在严格的执法。这二者相辅相成,一个都不能少。而目前的状况恰恰是,我们哪个都缺。从上位法来看深圳的新规,其实并不是什么“私定”标准,而是法律标准本就如此。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3天起拘到15天拘留,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说深圳曾有“旧规”规定醉驾者一律处15日拘留,这个“旧规”反而更有“私定”标准之嫌。法律之所以对醉驾的行政处罚给予一定幅度的弹性空间,这是因为醉驾在行为上、在后果上均有轻重之别,比如有的被查获之后认错服罚,又未造成任何后果;有的被查获之后则是对交警百般辱骂,又是电召某层级官员来“以权压法”;还有的醉驾者已经因醉驾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又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等等。这些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损害大小都存在差别,根据“责罚均衡”的执法原则,理应区别对待。若只要是醉驾就给予15日拘留,很难说合乎了“处15日以下拘留”这一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

  当然,近段时间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认为,对醉驾者仅“处15日以下拘留”,这惩罚太轻了。在“交通肇事罪”与“行政处罚”之间还应该有一类犯罪,可以约束醉驾。比如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就已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7月21日,济南又有六名律师“组团”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来自民间的立法诉求,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基于自身的认识而发出的建言。我们更期待的,还是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基于执法实际和司法实践,提出修法建议。另一方面,也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对待来自民间或来自执法者的每一个建言,并健全反馈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平台,以及时的立法完善来应对醉驾的屡禁不止。

  当然,醉驾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既与立法的不严与执法的不力紧密相联,更根源于中国现实生活中畸形的“酒文化”。深圳市政协委员、律师杨一平就认为中国的酒文化与国外不同,如果到餐馆门口去查,至少80%的人都可能是酒后驾驶。这一说法固是实情,却难以构成醉驾入刑的反对理由,“法不责众”并不代表法治精神,酒文化也并非不能改变。如果针对醉驾的法律规制能够更为健全、科学,如果执法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健康的酒文化也必将在健康的法律文化熏陶之下逐渐形成。不妨看看同样有中华文化传统的新加坡,可有内地这般逢吃必酒、有酒必醉、醉了还要驾车的“酒文化”?□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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