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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因交通肇事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7:06  沈阳网-沈阳晚报

  

全国首例因交通肇事判死刑

  据CFP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驶执照的孙伟铭在成都市蓝谷地附近撞了一辆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孙驾车逃离现场,撞上对面正常行驶的轿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案发后,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将孙伟铭挡获。后经鉴定,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2009年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日上午11时15分,曾震惊成都醉别克连撞5车致4死1伤案,在成都中院公开宣判。听到这个判决后,别克司机孙伟铭愣了一下,当庭表示上诉,他称自己从来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他希望能得到赎罪的机会。被带下法庭时,刚满30岁的他对着旁听席呼喊:“爸爸,妈妈,我对不起你们!”据了解,因交通肇事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最终判处死刑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孙伟铭的行为究竟是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昨日,成都中院的审判法官宣读判决书时说:从该案看,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在去年12月14日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孙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方:对“醉酒驾车”量刑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说,杭州、三门峡和成都的三起交通事故案件,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杭州案,被告人胡斌具备开车资格,没有醉酒,因此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交通肇事加重情节;三门峡案,对方要承担部分责任,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加上积极赔偿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

  而成都案中,孙伟铭有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和无证驾驶等恶劣情节,对于一个醉酒的人来说,他没有任何资格说“我能够控制局面”,他失去了对自身的控制,产生了如此恶劣的社会后果。孙伟铭的态度是放任的,因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洪道德教授还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规范社会的交通秩序有重要意义,对于无视交通法规,无视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采取“严打”的方式,能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洪道德说,“成都案”对于今后的量刑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那就是对醉酒驾车者会严惩不贷,法院在量刑方面会综合考虑造成的社会后果和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性。

  南京闹市区的“五死四伤”案即将进入法院,被告人张明宝将面临什么处罚?洪道德教授认为,这不意味着“南京案”的被告人张明宝也同样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没有逃逸和无证驾驶这两个情节,是单一的醉酒驾车。如果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能够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明宝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反方:没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孙伟铭的罪名值得商榷,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肇事逃逸”可以分析孙的主观态度,从检察院的指控来看,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想伤害不特定的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为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逻辑是不对的。法院应该以造成事故发生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而不是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比如,道法规定不能闯红灯,不能说凡是闯了红灯的人都应该视为故意犯罪。驾驶交通工具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所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对交通肇事罪的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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