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荣福记者苏定伟)阆中一市民坐客车途中经过嘉陵江;客车过摆渡时,从车上下来站在渡船上,一摩托车不慎撞上来,造成8级伤残,谁该为这起车祸负责?昨日,阆中法院一审判决:渡船所在的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车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1月3日,市民侯某从阆中坐客车到妙高镇,中间要在河溪镇经过嘉陵江,由于江上没有大桥,过往的车辆都
是靠渡船摆渡到河对岸。按照渡口安全管理规定,乘客须下车过渡,先上车后上人。当摆渡人员指挥所有车辆上到渡船后,侯某根据指挥上至渡船的甲板上。这时,王某驾驶摩托车冲上渡船,将侯某撞倒。出事后,王某仅向侯某支付了赔偿款900元,再也无钱支付。
考虑到摩托车主王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侯某将运输公司和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