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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即将修订征民意 水源区风景区禁新建公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7:39  云南网

  昆明市殡葬管理将出新规 记者 江洋 摄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水源核心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禁止新建公墓。昨日记者获悉,8月11日,昆明市民政局将就《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为15至20人,凡在本市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于7月29日17时前报名,申请参加听证。

  据了解,与1999年公布的《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相比,《草案》透出诸多亮点。《草案》提出,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经营性公墓或者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建设占用的耕地、林地;水源核心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以内;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主干线公路两侧管理控制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禁止到医院、殡仪馆强行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应当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殡仪馆应当建立火化遗体的档案并长期保存。

  另外,《草案》还有以下变化:提出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火化的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旧《条例》为7日);无主遗体的骨灰,由殡仪馆保存12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旧《条例》为60日)。

  记者 朱咏梅(春城晚报)

  ■ 新闻链接

  《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昆明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km.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8月3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于8月3日17时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昆明市殡葬管理处。

  申请参加听证者,应于7月29日17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络方式(信函须注明“听证报名”字样),向市民政局报名。

  联系地址:昆明市金碧路云津大厦18-06;邮编:650021;联系电话:0871-3101176;传真:0871-3101176;邮箱:2008kb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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