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以“起诉人与其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二审维持一审裁决
?本报讯(记者/苏妮)碧岭华庭小区业主江先生起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胜诉,但市国土局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于是向深圳市监察局递交“控告状”,请求依法对被诉方被控告人作出行政处分。但江先生向市监察局递交“控告状”近1年后,市监察局仍未进行处理,也未给业主任何书面答复。江先生于是将市监察局告上法庭。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起诉人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业主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记者从江先生处得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一审裁决。
业主??
先后告赢物管公司和市国土局
官司虽然打赢了,但执行却成了大难题。
“自《深圳市物管条例》颁布以后,业主投诉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案件太多了,通过法律途径胜诉的也很多,但胜诉后主管部门却从未处罚过物管公司的违法行为。”江先生说,“像我这件案子,法院已经判决了被诉方一是行政不作为,二是行政行为违法,也规定了必须在判决生效之后60日之内履行法定职责,现在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但是被诉方仍不执行。”
“行政部门不执行,业主就可以投诉到监察部门。”天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胡国剑认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2008年3月13日,江先生将“控告状”上交到市监察局,该局一位马姓工作人员接待了江先生,之后有工作人员曾致电江先生称将依法交给有关科室处理。然而,时间过去了将近1年,市监察局不仅未对控告事项进行处理,也未给任何书面答复。
“在我已提交了4份2个案件的一、二审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市监察局应依法立案调查责任人,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然而市监察局至今无任何处理决定,我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江先生认为。
2009年3月5日,江先生一纸诉状将市监察局告上法庭。在诉状中,江先生请求“依法确定市监察局对原告的控告不予处理和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市监察局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原告的控告作出处理”。
律师??
行政机关违法能不能得到处罚?
“按照一般的程序应该是检查机关调查清楚行政机关的责任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再进行处理,但是这个案件的情况不需要这个程序,因为在此前的2个案件中,市中级法院已经认定了行政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事实,所以监察部门只是需要去处理这种行为,追究责任就行,但是他们却没有处理,这当然是监察部门不作为。”胡国剑律师表示。
经审查,3月12日,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江先生“请求事项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其起诉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江先生表示不服:“作为小区的业主,我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怎么能说我跟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呢?”
2009年4月16日,江先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上,江先生提出“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可以确定上诉人与国土房管局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起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作为直接受害人当然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然而,6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被起诉人未答复处理其控告而提出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虽然被驳回了,但是整个案件中也暴露出一个关键问题,行政机关在违反法律的时候,到底能不能得到处理处罚?”胡国剑律师表示。
(报料人:江先生奖金:50元)
■案件回放
2003年,罗湖碧岭华庭小区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部分架空层被改作物管办公用房、小区图书馆及柜员机网点。
2006年2月,业主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罗湖区住宅局,要求区主管部门对小区物管擅自变更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作出处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业主胜诉。
在业主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区住宅局以一张文书告知,违建责任在市主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小区业主向市主管部门国土房管局投诉,但是其答复责任在城管。
2007年7月份,业主起诉市主管部门国土房管局,要求撤销回复,作出有效行政行为,一审二审均判决业主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