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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称精神障碍鉴定不具真实性、有效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7: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实习生/杜雪郭艳芝)昨日下午,“刘幸洪案”刘幸洪的代理律师向本报记者传真了一份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刘幸洪投诉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

  复函中表示,经调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石湾派出所2008年12月8日委托鉴定的被委托主体是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委托鉴定的事项为对“违法行为人刘幸洪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而不是“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所受理进行司法鉴定后,前后出具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上述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缺陷,特别是该鉴定所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却在不同时间先后出具了两份编号相同而内容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部相关规范要求,因此该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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