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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违法口头警告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07:50  南方日报

  仅适用现场执法,未买“交强险”仍要罚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闫海滨)东莞警方日前公布1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见下文)免予罚款处罚,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教育,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好评。昨日笔者获悉,交警部门已开始正式实行此项措施。

  为便于广大市民充分理解上述措施,市公安交警部门强调,对以下1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处罚只适用于现场执法;对未购买“交强险”的仍按相关规定处罚。对于不接受警告教育纠正违法行为的,仍将依法进行处罚。

  10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下:

  1、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但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的;

  2、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交警指出后驾驶人能按规定放置的;

  3、未随车携带保险标志,但经现场调查证实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

  4、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6、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道路限速值10公里以内的;

  8、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脱落的;

  9、机动车在车行道、人行道以外的地方停放,且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0、客车拆除后排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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