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晓伟
□记者喻雯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一农民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合同,并在转包的土地上非法采矿。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收回土地。
据了解,被告李某为新泰市东都镇人,在得知本市石莱镇某村基本农田铁含量较高的信息后,竟打起采铁矿发财的主意。2008年10月,李某以种植农作物名义与石莱镇某村8名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转让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没种植农作物,而是购置机器设备准备采矿。8名村民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与被告交涉,要求收回土地,遭李某拒绝。为此,8名村民将其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承包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采石、采矿等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被告李某承包8原告基本农田进行采矿,违反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法院以土地使用违反法律法规为由,依法判定该合同无效,被告李某所承包土地退还给8名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