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西安7月24日消息(陕西新闻广播记者单芳)“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这是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人,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歧视残疾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地域、户籍等歧视性限制。
如有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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