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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划红线” 将严格处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14: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14日消息 (中国之声记者孙莹)中国保监会7月24日发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5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有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不得”一词多次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近十条红线不可逾越。罚款最高可到30万,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最严厉的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意见稿中明令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此条被列为第一条红线,一旦碰触红线,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意见稿中还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纵容、诱导、唆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如果碰触这些红线,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完整地记载中介业务、财务信息,实现代理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代理人,经纪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经纪人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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