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5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于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旨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析认为,该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从制度上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安全措施
将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将被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条例还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或者保留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此外,条例还指出,将重点抽样调查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处理办法
未报告事故致严重后果可吊销许可证
实施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两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该条例采取措施并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综合新华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