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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给了伤者五千看病钱 工作人员称善后进一步协商,读者建言对“马路陷阱”健全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1: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吴金彪

  本报7月24日讯 本报24日C08版以《小区挖深沟夜行人一头栽进去》为题,报道了一名女青年骑电动车回家摔进深沟的事情后,很多热心市民打来电话,对施工方不设围挡和警示牌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并表达了他们对马路陷阱的看法。24日上午,记者了解到,燃气公司已经出面与伤者家属进行了会谈,并先期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

  今天上午,68岁的肖莲馥老人打来电话称,6月27日下午4点半,他在小纬六路路东人行道上,掉进一个没有盖的方井中,导致右脚脚踝处骨折,医疗费花了不少,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一位赵先生打来电话说,马路陷阱的存在,暴露了道路施工以及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说明了相关的“问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

  24日上午,记者又联系了百江燃气公司。工程部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和受害人家属见了面,“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工作人员才表示,他们先期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善后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商谈”。对于施工方的具体情况及为什么当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该工作人员不愿多谈。

  对于这位工作人员的话,事后记者也从受害人家属那里得到了证实。“我们只想尽快有个结果,毕竟大家工作都很忙,不可能总耗在这上面。”小周的姨妈告诉记者。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告诉记者,“马路陷阱”伤人应该由道路所有人和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市民在遭遇此类事件时,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遇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还要加强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让施工方或者相关部门真正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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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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