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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民来自相邻小区能否参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1:35  新京报

  ■ 讨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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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民来自相邻小区能否参选?

  【提要】 2006年、2009年,北京市民政局先后印发了两个《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即京民基发〔2006〕2号和京民基发〔2009〕114号文件。前者公示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后者则曾在本次换届前通过各街道散发。就候选人资格问题,前者为“原则上具备本市城镇户口,且居住在本社区的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后者为“具备本市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或本街道的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

  究竟以何为依据?有专家从是否公示、法律位阶上质疑114号文件,但同时也有专家对此予以肯定,且认为扩大到本社区有助于选择更优秀人选。

  梁剑兵:114号文件将候选人资格扩大到街道的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抵触,即: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这里的“本居住地区”显然指被划定的一个居委会选区,而非一个街道。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的基本原则,114号文件将选区扩大到街道的规定是无效的。

  雷弢:一个代表候选人只有在本社区居住,他当选后才可能真正地代表本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才可能方便与居民的联系,接受居民监督,居民认为不合格才可以罢免。“空降兵”肯定不是来自本社区选民的提名。

  焦宏昌:扩大到街道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如人户分离大量存在,因此对居民个体权利的实现有积极意义。此外,114号文件是否在网站上公示不是其有效的绝对必要条件。

  杨鹤鸣:选择范围有限扩大,有助于引入社区专职工作者和高学历人员。同时,外来人员与本社区没有历史纠葛,与本小区人员共同“组阁”,有助于相互制衡、交流。

  吴刚:居委会只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决策机构是居民大会及居民代表大会,因此对于前者不需全是本社区居民,后者则必须是。

  许身健:两个文件规定不一,以新的文件为依据。

  赵恒:在居民组织及各种监督措施完善后,本社区居民聘用非本社区的人员担任委员或其他管理职位,未尝不可,但这是由本社区居民自愿决定的事,而非他人强加。

  【部门回应】

  居民可到

  相邻社区参选

  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流动人口等不具备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是可以参选的。对于选举中出现的不居住在本社区内的居民到相邻社区参选等情况,也是可以的。

  其实,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比如社区居委会招考社区工作者时,本社区没有报名的,就可能到相邻社区调剂。

  从法理上说,有选举权就应当有被选举权。民政部门颁布的两个选举规定,实际上也都具备一定灵活度。由于各社区的情况差异很大,各自特点不同,选举时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体现选区选民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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