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各方建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1:35  新京报

  搞一个本社区居民的民意调查,看看大家是否同意,如果大多数同意的话,选举委员会自然没必要坚持己见,反过来,如果大多数居民不同意的话,我想那些希望到人家社区去当选的人士自然也就知难而退了。

  ———林一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居民大会对此有最终决定权,不过鉴于召开居民大会成本较高且不易操作,可由居民代表在信息充分公开、均衡的前提下,进行自由表达,进而达成共识。

  ———焦宏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应当召集居委代表酝酿、讨论后再投票。出现争议应该寻求海淀区居委会换届工作指导小组的解决。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

  出现争议后可由负责选举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选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法定权利,符合条件的公民天然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让度。居民会议无权剥夺。

  ———蔡若炎(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

  争议的双方要冷静下来,认真领会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政策文件的顺序去理解居委会选举规程中不清楚的地方,争议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国家民政部和北京市民政局选举委员会和选举指导机构咨询或举报,也可走法律程序。

  ———雷弢(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此前产生争议与街道有关人员工作不够精细有关,现在应充分宣传广泛讨论相关文件,同时要充分信任选委会,做好补救工作。如由选委会决定是否、如何给两名前任委员补充登记。

  ———杨鹤鸣(北京市社科院中外城市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鉴于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建议由街道给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居民会议、代表会议等)下限期完成选举通知。

  ———吴刚(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暨北京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由居民代表依法投票表决解决。可先就有争议者是否应该被撤消候选人资格进行表决。

  ———梁剑兵(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非主任、委员的独立召集人(3—5人),由召集人独立组织居民代表大会活动,而不是由居委会来组织居民代表大会活动。

  ———赵恒(海淀区上地西里业委会主任)

  如对选举规程的理解出现争议,居民可到街道办或者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反映,获得“裁决”。或依照来信来访制度反映意见。———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