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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根据国务院新条例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1:48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黄艳 张志超 闫晓光 实习生 江少荆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意见稿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对于国务院法制办给出的“机动车车祸有交强险补偿”等调整五大原因,网民并不买账,反对声音仍高高压过了支持声音。

  广东省工伤保险方面的专家昨日表示,广东也将根据新条例修改自己工伤保险条例。

  不得认定工伤

  之变化

  原条例——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修改为——

  (一)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范围之变化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删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996年纳入工伤便惹争议,如今删除又争议不断

  车祸是工伤

  高空坠物算不算

  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一条是删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于1996年被纳入工伤,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下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家透露,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初认定为工伤时争议就很大,“因为实际操作很难把握。上下班途中难鉴定,本意是按照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但路线改变了怎么办?下班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商场购物或接送小孩,大部分情况都无法取证。特别是不人弹性上班,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在现行条例下,造成的结果是,同类事件,很可能在一个地方鉴定为工伤,在另一地方就不行”。

  此外,现行条例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却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也就是说因机动车受伤害是工伤,因自行车受伤害就不算,还有高空坠物、路上遭遇抢劫等算不算工伤都不在现行条例之内。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据了解,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认定的工伤案件数量不少。“相比一般的工作场所产生的事故,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更重。“工作场所一般就是断肢,而交通事故可能就是脑外伤或者严重外伤。”

  反对

  为什么不能“双保险”?'

  记者昨日下午在街头随机采访了15位市民,13人表示反对这一删除动作,理由大同小异,都认为上班便归公司管,公司有义务保障职工权益。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曾先生和郭小姐便称:“员工不上班怎么会遇到交通事故,所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绝对不支持删。”

  网民反应差不多,反对声压过支持声。“反对,坚决反对。多一条获得赔偿的途径就多一层保障,为什么多一种就要相应的减少一种呢?”“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悖工伤保险的初衷。”

  还有网民提出,“有的司机出了事跑得比兔子还快,受害者能找谁索赔?”“职工上班受伤,用人单位起码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完全不算工伤。”“如果肇事方没钱赔,单位又想与员工解除合同,删除这一条款后果不堪设想。”

  赞成

  企业也不是慈善机构

  但也有市民表示,由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操作性差,与其落实不了,还不如删除,免得又起争执。市民李先生就说,“这一条款中包含的人为因素太多了,怎么才能证明是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根本很难认定。”广州市德成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彭平燕女士也说:“删除也无所谓,因为这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上下班途中又不是工作过程,凭什么要认定工伤啊?”

  持赞成意见的网友虽占少数,却说得有理有据。有网友称删除了合理,“冤有头,债有主。单位不是实施侵害的主体。当然,如果实施侵害的机动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建议单位作一定的人道主义补贴,而不是硬性赔偿。”来自浙江杭州的网友aa也认为,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确实不合理,应理性看待,“一是交通事故有完全的民事赔偿处理,二是上下班途中出事故企业无法预见。企业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给出删除原因

  1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交强险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解决。

  2

  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3

  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整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4

  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操作难度更大、引发争议更多。

  5

  许多国家未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调整后不仅更为简便、可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举例说明

  车祸致死

  家属少了

  20余万赔偿金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款,那么,今后职工若遇交通事故死伤,所获赔偿数额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

  游长安律师分析认为,按现行条例是“双份赔”,即允许交通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与事故赔偿并行,死伤者可同时获得两份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对本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一种赔偿,属社会保障范畴;而交通赔偿是基于肇事车主对受害者造成侵权行为后,对其损害结果的赔偿,属民事赔偿,两种赔偿根据不同法律给付,相互间并无关联性,应该得到双份赔偿金,这也是“生命无价”的一种体现。

  交强险和工伤保险的赔付,孰高孰低?相比之下,工伤保险的赔付更完善。除一般的医疗之外,还有康复治疗,治疗期间一般可以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交强险可能更多的是一次性的赔付,而工伤保险可以享有长期的伤残补助金。

  若以城镇居民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不幸死亡为例,一般来说,死者家属可获得工伤赔偿的最高额度——20余万元赔偿金。而按照征求意见稿,死者今后只能获得事故赔偿,这份工伤赔偿便没了。

  按现行条例这些算工伤

  佛山:单位聚餐后车祸死亡

  江某是佛山市顺德区一初中教师,去年1月27日下午,学校安排初一级全体教师进行工作总结,会议结束后在饭店聚餐。聚餐完毕,江某驾驶摩托车搭同事朱某回学校,途中摩托车突然失控,江某当场死亡、朱某受伤。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认为,老师饭后离开视为下班路上,劳动局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劳动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广州:下班等公交车时被撞

  王某2006年12月份进入皇×公司,任机电维修工职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王某买工伤保险。2007年1月2日,王某下班后,在广园快速路茅岗路口候车亭等公交车时被一辆小型货柜车撞伤。公司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后,黄埔区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王某认定为工伤。

  深圳:下班后2.5小时被撞

  周某在深圳一家玩具厂上班。2001年6月7日晚,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致残疾。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周某出事时间是当晚上10点半,距周某下班近2个半小时。周某则称,自己因堵车绕道回家才发生的车祸。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下班后多长时间才算“下班途中”,因此只要在合理时间之内都算。最终,法院认可了周某的说法,判应认定周某为工伤。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将提高

  以广州为例,最多可增7.5万余元

  征求意见稿拟提高工亡待遇标准,并设计了两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区、市)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区、市)月平均工资计发。”

  游长安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保障了低收入水平地区的职工权益。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月平均工资要高于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工资,按照第一种方案,一些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落后地区的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得到提高,而对高于省平均工资的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则没有影响。

  第二种方案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比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大增加。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肖胜方律师算了一笔账。广州2008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如果按照现行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81440元至226800元,而按照草案的新标准,工亡补助金标准则提高到为226800元至302400元。

  其他关注焦点

  认定工伤与否

  不关治安管理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专家认为,这一条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这条规定以人为本,应该是按照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来制定的。”专家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也很难鉴定,而且这一鉴定权不在劳动部门手中,在公安和交警部门,而劳动部门只需要鉴定其是否为工伤就可以了。

  单位补缴保险

  保证职工权益

  广大参保职工的一个福音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以前单位如果不参保,只会由企业按工伤待遇标准对职工进行补偿。”专家表示,但实际上,这一条款的操作难度很大,鲜有企业愿意心甘情愿地对职工进行补偿。“给单位补缴的机会,实际上是保障的是职工的权益。”

  但专家也表示,这种补缴方式会加大工伤保险管理难度,增加企业参保的投机行为。“不出事就不参保,出事了才来参保。”

  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修改,大大增强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原来对应参保未参保的,仅“责令改正”,如今改为: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罚款伺候;拒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反馈

  8月15日前:(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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