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上下班被车撞拟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2:23  金羊网-新快报

  工伤保险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征求意见稿规定,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征求意见稿删去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第一,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删除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第四,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相关新闻

  工亡待遇标准拟提高

  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有望提高20个月

  据新华社电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工伤保险条例》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单位未参保法院强制

  《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为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 h i n a l a w.g o v.c n)提出意见。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