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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出事故2小时内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2:59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今年7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条例还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此外,条例还指出,将重点抽样调查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标中文

  【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违规处罚】进口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批发企业票据至少存两年

  【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规处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出事故2小时内报告

  【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违规处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该条例采取措施并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条例规定】对依法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违规处罚】县级以上质监、工商、药监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据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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