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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嫖宿幼女案公职人员获刑7至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3:08  长江商报

  社会普遍关注的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于6月30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昨日依法公开宣判: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和7年。

  主犯强迫卖淫情节严重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会以营利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采取威胁手段,实施精神强制,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袁荣会先后强迫10名中、小学女学生多次卖淫,其中3名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5公职人员构成嫖宿幼女罪

  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母明忠、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嫖宿幼女罪。

  其中,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社会影响极坏,均应依法严惩。

  ◇解释

  最低7年符合嫖宿幼女罪量刑标准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有期徒刑各7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最低被判7年有期徒刑,符合本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据新华社、中新社

  ◇回放

  习水“嫖宿幼女案”

  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习水“嫖宿幼女案”由此被揭开。

  经公安机关查实,2007年10月,习水县妇女袁荣会在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与14岁的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认识。三人商议,由刘某和其男友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荣会家中进行卖淫,由袁荣会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荣会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归刘某及其男友。

  据统计,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及其男友在下午放学或下晚自习期间守候在学校附近,采用各种手段将女学生李某、王某、罗某等11名女生带到袁某家中,由袁荣会先后联系嫖客母明忠、在职教师冯支洋,在职干部陈村、黄永亮、李守明、陈孟然等前去嫖娼。其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3名。

  2008年10月底,警方侦破案件,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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