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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领导受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5日03:08  长江商报

  据新华社、中新社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实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条例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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